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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榨菜调味液地方标准

来源:伴沃教育


ICS 67.220.10 X 66 备案号:15948—2004

DB 市

DB50/T 151—2004 重庆

榨 菜 调 味 液

2004-11-01发布 2005-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0/T 151—2004

前 言

本标准由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全模、张源发、向瑞玺、汤勇。

DB50/T 151—2004

榨菜调味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榨菜调味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茎瘤芥的茎瘤在腌制发酵过程中的卤汁为原料,添加花椒、八角、三萘、干姜、甘草等辅料,经浓缩封装而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榨菜调味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章(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789.2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5009.39—2003 酱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8186—2000 酿造酱油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3.1.1 榨菜卤汁:应洁净、卫生、无杂质。 3.1.2 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 官 指 标

项 目 色 泽 香 气 滋 味 状 态 指 标 呈棕褐色,有光泽 具有榨菜调味液特有的清香,无不良气味 味鲜美、醇厚,不得有异味 汁液澄清、无霉花、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DB50/T 151—2004

表2 理 化 指 标

项 目 氨基酸态氮,g/100ml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 含盐量(NaCl计),g/100ml 总酸(以乳酸计),g/100ml 指 标 一 级 ≥0.40 ≥10 二 级 ≥0.30 ≥8 ≤27 ≤2.5 三 级 ≥0.20 ≥7 3.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铅(以Pb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食品添加剂 菌落总数,cfu/ml 大肠菌群,MPN/100ml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 指 标 ≤1 ≤0.5 按GB2760的规定 ≤30000 ≤30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误差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采用目测、鼻嗅、品尝的方法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按GB/T18186—2000的规定执行。 4.3 卫生指标

按GB4789.22—2003和GB/T5009.39—2003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能出产。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逐批进行,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含盐量、总酸、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1.2 型式检验

5.1.2.1 型式检验项目: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5.1.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DB50/T 151—2004

a)当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2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 5.3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500ml,最小包装不能少于6瓶(袋),分别做感官、理化、卫生检验、留样。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以产品合格证为依据。

5.4.2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

应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产品名称标明“榨菜调味液”(原称“榨菜酱油”),同时标明食用方法。

7 包装

7.1 瓶装:用玻璃瓶或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瓶包装,密封。 7.2 袋装: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密封。

7.3 大包装:用陶坛或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桶盛装。容器清洁卫生,装入产品后密封。

8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9 贮存

9.1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堆码整齐,不得露天存放。 9.2 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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