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经管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经管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经管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经管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迸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经管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经管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本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本公司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经管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工程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技术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技术方案、弥补亏损技术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技术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技术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经管机构设置技术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技术方案和奖惩技术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经管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管人员的任免;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经管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各项经管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战略发展、企业策划、资金经管、设计工程经管、市场营销、物业经管、资产经管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经管工作。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经管、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议召开并授权办公室组织。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属下公司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日常经营经管工作程序:
(一)投资工程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工程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负责工程或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将工程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工程听证会或集团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工程实施后,应确定工程执行和工程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工程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
(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董事会决定任免。
(三)财务经管工作程序:
大额款项支出,应由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联签;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经管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并根据相关授权规定由部门总经理或集团主管副总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总经理可在董事会给董事长的授权额度内根据董事长授权决定对资信良好的属下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贷款给予担保。担保前应由财务部门就被担保方的申请进行充分评估,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同意给予担保后,总经理应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并责成财务部门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贷款人贷款的使用和经营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贷款到期,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其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五)公司对于其它重要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经管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经管水平;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总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不得与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十九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对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逐步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
对总经理的具体考核与奖励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深圳市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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