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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衔接备案表

来源:伴沃教育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预案衔接说明

并报备和通报有关部门合作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随时会面临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风险,为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根据应急管理部2号令的要求,企业应急预案应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衔接,为更好的与各单位进行衔接,特制定本衔接说明。

一、我单位若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准确地通过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报告珲春市应急管理局,并立即启动我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投入救援工作。此外,还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态发展趋势,向有关机构、部门报告,以取得贵单位必要的外部援助。 二、报告安全事故的内容与顺序

1、事发单位的准确名称和事件报告人姓名;

2、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和生产活动、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等;

3、安全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社会政治影响等; 4、对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有关说明。 三、事故报告方式

发生重(特)大事故,矿调度室应在最短时间内,用快捷的通讯方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经核实事

故情况做出准确判断,根据主要负责人指示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救护组织报警,联系电话:110、119、120,同时立即启动本 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集团救护大队:电话号码,××××应急管理局:电话号码。 四、应急响应救援处置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进行自救,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争取外部救援力量的支持。

参加现场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所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救援预案。

五、应急预案的终止、结束

根据安全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按本预案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类别的界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终止或结束应急救援工作: 1、安全紧急事件情况经证实不再存在: 2、事故受害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事故受害人员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生存希望:

4、应急救援中止或结束后,实施救援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对救援情况进行评估, 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将评估和统计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说明

申请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煤矿有限公司 ×××× 申请衔接单位 ×××应急管理局 ×××救护大队 ×××医院 ××××派出所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煤矿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煤矿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衔接说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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