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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来源:伴沃教育
经济与法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张开阳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我国刑法笼统地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在学理上被认为是指生理性醉酒,当代世界各国对 生理性醉酒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按常罪处罚,有的国家规定只追究故意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而有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从我国的刑法现状和基本国情出发,详述我国的醉酒类犯罪,以及原因自由行为与 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生理性醉酒;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 在学理上把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时间 而不属于犯罪。而生理醉酒的行为人,是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 短暂可以重复犯,它是指一次过量饮酒之后出现了急性中毒或 行为能力的,因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应当承担刑事责 者神经麻痹的现象,酒精过后恢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 的。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复杂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 加注意就可以控制自己使自己不出现醉酒的状态,这种人对自 的情况,虽然复杂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 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 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是他并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并且这种减 性,所以在我国,是将生理醉酒入罪的,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基 弱的情形是行为人可以控制的,行为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杜 本原则。病理性醉酒在平时生活中很少发生,并且是少数人才 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会出现的情况,是指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 二、原因自由行为主观罪过形式之厘定 1.理论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观点。 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 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 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 在刑法理论界,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认为 自愿醉酒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原因自由行为 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争议 的主观罪过形式却有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对于自愿醉酒后 性较小,实用性不高。本文主要是针对生理醉酒的相关问题展 在无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状态中实施的犯罪,其主观方面是认定 开探讨的。 一为故意或者过失是存在争议的。争议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种意 见认为,应当根据对醉酒的心态,如果是故意醉酒的那么就是 、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1)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l8条第4款 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醉酒的那么就是过失犯罪。第二种意见 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 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可能性和心态来 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但是近些年来无论在刑法的 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为了实施犯 实践或者理论界都对这项规定有一定的分歧。这些分歧主要集 罪,而故意醉酒逃避处罚的,在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并且 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否所有的醉酒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重处罚。另外的情况就是根据其犯罪时的心理态度来判定。 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前 如果是故意醉酒,在犯罪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薄弱,根据其犯 提下,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说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 罪时的心态,或者认定其为故意或者认定其为过失。在过失醉 责任。在刑事理论界如何科学合理界定醉酒及刑事责任能力已 酒的情况下,同于上一推理,唯一差别是,故意犯罪按照一般标 成为一个难题。(2)生理醉酒刑事责任的初步界定。刑事责任能 准给予处罚,过失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自陷于 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精神疾病状态并达到限制责任能力程度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仍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有一 应适用限制责任能力人从轻减轻刑责的规定。 定的认知,并且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方向,行 2.认定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评断标准。本文 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 作者是支持第三种观点的,其他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漏洞: 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 第一种观点只考虑到饮酒时的主观心态.而忽略了犯罪人对于 分类是根据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危害结果的态度。而第二种观点恰恰相反,只考虑对于危害结 第一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它是指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 果的主观心态,对于行为人饮酒时的心态不予考虑。因为原因 力。第二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介于完全刑事责任和无刑事 自由行为,其重点评价的是在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 责任能力之间。第三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前文所阐述的 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对其评判时仅考虑原因行 醉酒的类型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病例醉酒理属于精神疾病 为的主观罪过,而不考虑其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这样似乎 的范畴,在病理醉酒犯罪的时候行为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因 是本末倒置的。第四种观点,否认了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性,可 企业导报2013年第3期 143 经济与法 尼. 建议.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 梁从伟 (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民法通则》到缎权责任法》,不到3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在实践中亦是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入手,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 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 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1)《民法通 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 立法历程 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 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适。它是一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 种非财产上的损害,但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时却导致了其心理 的,适用前款规定。(2)198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人引起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 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 国最高法院称之为“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 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 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 保护的法律制度。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 惩罚性,这与我国刑法十八条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也是不恰当 的,而对于费自愿性醉酒,应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区分不同情 的。笔者之所以赞同第三种观点是有一定理由的。原因自由行 况,在醉酒人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时,在醉酒人陷入限制刑事 为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 责任状态时,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观心态,其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行为人在原因行为(即具有刑事 责任力)时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和在结果行为时(包括无刑 参 考 文 献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6 事责任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具体分 【1】韩忠漠.刑法原理【析。其具体评断标准如下:第一,意图犯罪而故意自陷于限制责 [2]胡斌.关于生理酵酒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J】.河北法学.2000 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力,而实施意图所犯之罪的,即故意自陷 故意自陷当时对危害结果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并且对后果的 发生持听之任之的心理,而在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力 状态下引起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故意自陷(或对后果行为的 (2):17~18 3]t朝阳.浅析病理性醉酒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 加故意犯罪,这种情况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直接故意犯罪。第二, 『【J】.贵阳建筑大学学报.1999(3):l6~19 【4】王晶.对范某故意伤害和杀人案的刑事研究【J】.广州市公安干部 管理学院学报.2008(2):l2—15 间接故意的推定)加客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此种情况为原 [5】韩忠漠.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f6]Rtld: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l8条 因自由行为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第三,过失限于限制责任能 的完善[J].河北法学.2002(2) 力状态,而在此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为故意犯罪行为,这种情 [7】赵秉志.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J】.法学杂志. 况也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罪行为。第四,过失自陷于 2008(5) 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且在无刑事责任力状态下,以作为或者不 [8】龚昕忻,刘佳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分析【J】.法 作为的形式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过失自陷于限制责任能 学杂志.2008(6) 9】徐文宗.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力状态,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此两种情况为原因自由行 【为的过失犯罪。 2006:l40~14l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学界一直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存 【10]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下)【在较大的分歧。醉酒是有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之分的。对于病 畴。对于生理醉酒,有详细的划分和相关探讨,一般分为自愿性 醉酒和非自愿性醉酒。自愿性醉酒一般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00:784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理醉酒,我国刑法认为它是不应当入罪的,属于精神疾病的范 [11]黄京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社,l998:lll 【12]陈家林.也论原因自由行为【J].政法论丛.2000(2) 144企业导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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