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驻会专职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厅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有关议题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由主任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秘书长提出,主任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办公厅负责提前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六条
会议需要的文件、材料,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准备,协调落实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的专题报告和准备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办公厅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组成人员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
主任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全年工作要点草案和议题安排意见、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
(二)讨论决定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讨论决定将有关议案、质询案、有关报告和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
(五)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组织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或专题调查;
(六)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等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
(七)听取和讨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的工作计划与总结、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初审、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等,指导和协调日常工作;
(八)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讨论委员、代表及群众提出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确定是否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十)研究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代表选举工作建议方案;
(十一)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是否准许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问题,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认可。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会议期间的发言要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由办公厅负责形成纪要。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通过的文件,经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须要办理的事项,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负责落实,秘书长负责协调和督办工作。
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须要以新闻形式发布的,须经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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