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8.12.12
• 【字 号】黔江府办发〔2018〕118号 • 【施行日期】2018.12.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力而行,与财政承受能力匹配的原则,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并遵从国家和市级相关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按编号顺序执
行):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阶段(含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
(三)初步设计阶段(含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概算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或审批、预算编制);
(五)项目实施阶段;
(六)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资产移交、资料归档);
(七)项目后评价阶段。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依据国市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同时,落实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并与三年中长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滚动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对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底及时更新完善。
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项目业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后,可以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境和产业政策; (四)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 (五)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中选取。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次年政府投资计划,新建项目原则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深度。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及财政承受能力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包括资金平衡计划和用地计划。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对确需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论证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深度)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方案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征得区长同意后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使用管理按《黔江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由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在线平台生成,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唯一身份识别,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审批。
(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但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等对技术标准要求较高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公益性项目和4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需履行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投资概算审查审批。
(三)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需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查审批。
(四)对国市补助资金项目,按国市规定进行相关事项审批。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的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深度。
应急抢险项目和不立即组织施工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项目,按照《重庆市黔江区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黔江府办发〔2017〕108号)执行。 涉密项目按国、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实施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业主;
(四)项目拟建地点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内容;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或资金筹措、平衡方案; (六)项目建设工期; (七)项目效益评估。
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申请延期,未获准延期的,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报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方案设计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估,未经论证评估的不得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一并核准招标方案,明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组织形式。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推行并联审批,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按规定不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除外)。 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EPC)建设方式的,除须经区政府同意外,还需符合第十五条(三)的规定。总承包方应当协助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总投资作为该项目概算控制额。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项目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属国家和市级安排资金的项目,在国、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概算批复基础上,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若概算超过或缩减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10%或建设规模超过或缩减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5%,需按照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或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自行审核。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中对应的工程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政府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总投资超概算工程费用10%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变更方案(含变更原因、项目参建各方意见、多方案比选及建议、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资金来源),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单次变更增加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单次变更增加3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单次变更增加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批; 单次变更增加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单次变更增加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单次变更报批时,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同时将项目累计变更情况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概算工程费用10%或500万元的,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说明。
(二)因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漏项、缺项引起的超概算5%以上的项目,先追究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后,再按前款程序报批。
(三)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应立即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推行代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经区政府批准采用PPP、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非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工作规则(修订)》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时核准的招标方案实行招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和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算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按《黔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9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国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编制审计结算报告经评审后送区审计局审计。其中工程结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审计局存案,区审计局对存案项目应按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抽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业主编制,报区财政局审批(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资产和产权登记。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相关手续,并与相关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管理。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制定项目后评价计划,从项目决策、过程管理和项目效益等方面开展全面评估。后评估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未办理审计结算前,累计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严禁超比例支付;依据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竣工财务决算,扣除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将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稽察计划进行项目稽察。
第三十八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行政监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外,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相关诚信平台应用:
(一)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地质勘察单位提供的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或不实,情节严重的;
(三)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市区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得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黔江府发〔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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